關於IE Only.....內政部的客服信箱回信 [論壇 - 新手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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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其實根本是因為政府相關人等幾乎沒有人使用linux的系統所以沒有被要求需要支援linux的東西或支援其他瀏覽器。
2. 最好的方式是請大家一人一信去投總統信箱,或者有立法委員本身重視這一塊提出這樣的要求,相信政府就會去做這些事情。
因為技術上是沒有問題的,只是有沒有人去做而已。

2012/3/29 2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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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寫到:
我讀了一下《政府採購法》- 第二章-招標
http://lawweb.pcc.gov.tw/LawChapterShow.aspx?LawID=FL000659&LawNo=&Range=19|47

招標分為三種形式:
1.公開招標
2.選擇性招標
3.限制性招標

其中「限制性招標」


第 22 條
(限制性招標)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

一、以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或依第九款至第十一款公告程序辦理結果,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且以原定招標內容及條件未經重大改變者。

二、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藝術品、秘密諮詢,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

三、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致無法以公開或選擇性招標程序適時辦理,且確有必要者。

四、原有採購之後續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因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者。

五、屬原型或首次製造、供應之標的,以研究發展、實驗或開發性質辦理者。

六、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且未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者。

七、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者。

八、在集中交易或公開競價市場採購財物。

九、委託專業服務、技術服務或資訊服務,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

一○、辦理設計競賽,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

一一、因業務需要,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經依所需條件公開徵求勘選認定適合需要者。

一二、購買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受刑人個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政府立案之原住民團體、監獄工場、慈善機構所提供之非營利產品或勞務。

一三、委託在專業領域具領先地位之自然人或經公告審查優勝之學術或非營利機構進行科技、技術引進、行政或學術研究發展。

一四、邀請或委託具專業素養、特質或經公告審查優勝之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或團體表演或參與文藝活動。

一五、公營事業為商業性轉售或用於製造產品、提供服務以供轉售目的所為之採購,基於轉售對象、製程或供應源之特性或實際需要,不適宜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者。

一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第22條(限制性招標)第九款

網路上這麼多人說:"不應該 IE only,因為有些人不是用 IE,且作業系統平台的關係,根本沒有 IE 可以用,比方說我們用 Linux 的人。"

這難道還不夠"公開客觀"?

網路是公開的環境啊,很多人都這樣講,且講好幾年,不是無痛呻吟,是有客觀理由的。

網路上那麼多網站,別人怎不 IE only ?

比如:Ubuntu 正體中文站,有 IE only 嗎?
用"任何瀏覽器"都可以看吧。

就政府網站會 IE only,這好像說不通吧。


第22條(限制性招標)第一六款

法是死的,人是活的

《政府採購法》列一大堆,結果最後還不是:"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意思就是:只要主管大官一句話,想怎麼採購都行。

那麼多的民眾寫信投訴,打1999市民熱線投訴,說不應該 IE only

如果這樣子主管機關還漠視民眾的聲音,把民眾的意見當放屁,那不知道要政府有何用,因為這政府根本和民眾作對的,養老鼠咬布袋。也許主管(市長、縣長、院長、總統)該換人做做看?^^b


從您貼文由下往上看好了:
1.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六款所謂的主管機關指的是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簡稱工程會)。

2.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並非是由某個大官來認定,因為該會為委員會性質,除了有機關代表還有專家學者。

3.IE Only的問題就好比您要去某機關辦個什麼事,機關不管您是自己開車(firefox)去還是坐公車(IE)去還是走路(safari)去或是其他什麼方式去,他只管在上班時間,提供他該有的服務。而您不能以該機關不在某捷運站旁方便抵達為由向他申訴或抗議。

4.連公務人員處理民眾寫信投訴或陳情都有法律依據的。所有獨派人士一人一信到總統府,任何一位總統也不會宣布臺灣獨立的;相對的統派人士一人一信到總統府,任何一位總統也不會宣布兩岸統一的。

5.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的限制性招標,是指公告金額以上的採購經過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程序仍然無法決標時才進行的。

6.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的資訊服務,則是要成立評選委員會經過公開客觀評選的,是的,又是委員會!而且整個採購過程都是有法律依據的,如「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等。

7.如果沒有這些法律,那多棒呀!資訊服務採購的承辦人員,招標文件就可以寫「WEB介面及網站功能必須以IE、Firefox、Safari、Opera及Chrome皆能正常運作,否則不予驗收,拒絕付款!」

8.網路上的意見雖然也是民意的一種,但多數並不足以影響政府施政的決策。要能發揮影響力,最簡單直接迅速有效的方法就是請立委修法。像是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的向弱勢團體優先採購及第九十六條的環保產品的優先採購等都是例子。

2012/3/29 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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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mabula 寫到:
如果您能指出他們違了什麼法律哪個條文行政的話,他們不儘不叫『依法行政』,還可以依法究辦--可能有刑事責任、民事責任或行政責任。


以強拆王家來說好了,違法事證明確的很。

憲法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王家的房子並不是違章建築,是合法產權,它的保障在那兒?

反過來說,『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五條:『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於接到違章建築查報人員報告之日起五日內實施勘查』

全台灣有那一個主管建築機關敢拍胸脯保證,它都有在五日內實施勘查的?

違章建築不拆,合法房屋倒拆得很快。

稅捐稽徵法第30條:「納稅義務人及其他關係人提供帳簿、文據時,該管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應掣給收據,除涉嫌違章漏稅者外,應於帳簿、文據提送完全之日起,七日內發還之;其有特殊情形,經該管稽徵機關或賦稅署首長核准者,得延長發還時間七日。」

按法律規定,最多只能查14天,敝人從事會計事務卅年,經手報稅查帳案件至少上千件,還沒遇過在14日內查完帳的。

如果您有會計師朋友,打個電話去問問看,有幾件在14日內查完的?

政府違法事例閉著眼睛都能講100條。

2012/3/29 2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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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的資訊服務,則是要成立評選委員會經過公開客觀評選的,是的,又是委員會!而且整個採購過程都是有法律依據的,如「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等。


請 朝陽 的 "洪朝貴" 教授出席委員,肯定通過 [讚]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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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到「無障礙」,一時興起就亂搜尋,找到這個,你看看怎樣: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政府網站版型與內容管理規範」11條規範

1-1 使用者的呈現裝置(Compatibility)
http://www.webguide.nat.gov.tw/wSite/ct?xItem=36697&ctNode=14475&mp=1

網頁設計應能符合至少九成使用者的裝置,確保大多數使用者能正常瀏覽。 但網頁設計者經常以自身使用的呈現裝置為基準,製作出在自己裝置顯示良好的網頁,卻忽略了其他裝置的使用者。

  網頁設計者首當瞭解網站的目標使用者,接著調查他們使用的裝置(如頻寬、螢幕解析度、瀏覽器等),根據相關數據設計相符的網頁。國內資策會的FIND網站,提供網路脈動等調查報告,國外則有民間企業設置的網站可供查詢相關網路現況。

  除了參考上述全國或全世界的網路使用數據,網頁設計者若想瞭解自身網站的使用情況,可安裝提供「使用者數據分析」的網站績效與流量分析軟體,確認最適合自身網站的設計方式。




依據這個「政府網站版型與內容管理規範」

"網頁設計應能符合至少九成使用者的裝置,確保大多數使用者能正常瀏覽。"

IE only 有合規範嗎?(90% 以上使用者)


4個月前的知名科技網站新聞:
http://chinese.engadget.com/2011/11/03/internet-explorer-does-less-than-50-percent-of-worlds-web-surfi/


根據 Net Marketshare 的最新數據,IE 現在的市場份額已經掉到 50% 以下


換言之,IE only 只有 50% 的人能夠使用,不符合規範要求!

這是行政院底下單位,自己訂的規範哦

2012/3/29 2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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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co 寫到:
以強拆王家來說好了,違法事證明確的很。

憲法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王家的房子並不是違章建築,是合法產權,它的保障在那兒?

反過來說,『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五條:『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於接到違章建築查報人員報告之日起五日內實施勘查』

全台灣有那一個主管建築機關敢拍胸脯保證,它都有在五日內實施勘查的?

違章建築不拆,合法房屋倒拆得很快。

稅捐稽徵法第30條:「納稅義務人及其他關係人提供帳簿、文據時,該管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應掣給收據,除涉嫌違章漏稅者外,應於帳簿、文據提送完全之日起,七日內發還之;其有特殊情形,經該管稽徵機關或賦稅署首長核准者,得延長發還時間七日。」

按法律規定,最多只能查14天,敝人從事會計事務卅年,經手報稅查帳案件至少上千件,還沒遇過在14日內查完帳的。

如果您有會計師朋友,打個電話去問問看,有幾件在14日內查完的?

政府違法事例閉著眼睛都能講100條。


違章建築不拆,合法房屋倒拆得很快-->這個就是所謂的「虎不抓甘哪抓蒼蠅」
政府違法事例閉著眼睛都能講100條-->恐怕您還低估了吧

這也就是國家賠償法存在的用意呀!!
拆王家房之事若真有違法,還是得要透過訴訟程序為之,要的是律師而非會計師了

不過單看法律條文「七日內發還之」他當日發還也是在七日之內--古代的斬立決?

2012/3/29 2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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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寫到:
6.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的資訊服務,則是要成立評選委員會經過公開客觀評選的,是的,又是委員會!而且整個採購過程都是有法律依據的,如「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等。


請 朝陽 的 "洪朝貴" 教授出席委員,肯定通過 [讚]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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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到「無障礙」,一時興起就亂搜尋,找到這個,你看看怎樣: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政府網站版型與內容管理規範」11條規範

1-1 使用者的呈現裝置(Compatibility)
http://www.webguide.nat.gov.tw/wSite/ct?xItem=36697&ctNode=14475&mp=1

網頁設計應能符合至少九成使用者的裝置,確保大多數使用者能正常瀏覽。 但網頁設計者經常以自身使用的呈現裝置為基準,製作出在自己裝置顯示良好的網頁,卻忽略了其他裝置的使用者。

  網頁設計者首當瞭解網站的目標使用者,接著調查他們使用的裝置(如頻寬、螢幕解析度、瀏覽器等),根據相關數據設計相符的網頁。國內資策會的FIND網站,提供網路脈動等調查報告,國外則有民間企業設置的網站可供查詢相關網路現況。

  除了參考上述全國或全世界的網路使用數據,網頁設計者若想瞭解自身網站的使用情況,可安裝提供「使用者數據分析」的網站績效與流量分析軟體,確認最適合自身網站的設計方式。




依據這個「政府網站版型與內容管理規範」

"網頁設計應能符合至少九成使用者的裝置,確保大多數使用者能正常瀏覽。"

IE only 有合規範嗎?(90% 以上使用者)


4個月前的知名科技網站新聞:
http://chinese.engadget.com/2011/11/03/internet-explorer-does-less-than-50-percent-of-worlds-web-surfi/


根據 Net Marketshare 的最新數據,IE 現在的市場份額已經掉到 50% 以下


換言之,IE only 只有 50% 的人能夠使用,不符合規範要求!

這是行政院底下單位,自己訂的規範哦


是啊!我就說成立廉政署還不如成立資訊部(各級政府機關資訊服務採購各自為政)。

很可惜研考會訂的規範還沒有到「法律」的層級,如果提昇到像「採購法」的層級的話,今日政府機關的網站就不是這個樣子了,我們也不會痛心疾首如斯矣!(又是法律問題)

評審委員名單中倒是不知道有沒有洪老師在內,有空再去查查看,不過只有洪老師一個委員評高分還是無法左右大局。

附圖-->如果沒有採購法的話就太好了!

附件:



png  2012-3-29 下午 11-03-01.png (425.2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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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寫到:
依據這個「政府網站版型與內容管理規範」

"網頁設計應能符合至少九成使用者的裝置,確保大多數使用者能正常瀏覽。"

IE only 有合規範嗎?(90% 以上使用者)

你搞錯了...真正算市佔率不是最常使用比率
很多瀏覽器佔有率調查,常常是超過100%的!!
因為有不少人電腦裡不是只有一種瀏覽器
目前在台灣windows的佔有率是超過90%以上的
所以就該管規範來說,並沒有不符合規範...

2012/3/29 2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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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mabula 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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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件事跟會計師沒有關係,我只是舉兩個不同類型的案例說明政府違法事例。

說真的,政府是永遠不會違法的,您放心吧,
「法」可以隨時造一個出來讓它去「依」呀。

舉個例子好了,為了免除爭議,不舉台灣的,舉日本的
日本311海嘯,核能幅射四溢,

本來,日本的輻射量安全標準的上限是每人每年1毫西弗
海嘯一來,日本政府無力疏散受害民眾,於4月19日宣布「輻射量安全標準的上限是每人每年20毫西弗」

311前是1毫西弗,過了一個月變成20毫西弗。

是的,日本政府的確是「依法行政」,人民一下子增強了廿倍的抵抗力,個個都是無敵鐵金鋼....在短短一個月內練成的。

全世界的政府都是「依法行政」的,台灣當然也是。

「法律」是給人民「守」的,不是用來給政府「依」的。

2012/3/30 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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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co 寫到:
camabula 寫到:
拆王家房之事若真有違法,還是得要透過訴訟程序為之,要的是律師而非會計師了


這件事跟會計師沒有關係,我只是舉兩個不同類型的案例說明政府違法事例。

說真的,政府是永遠不會違法的,您放心吧,
「法」可以隨時造一個出來讓它去「依」呀。

舉個例子好了,為了免除爭議,不舉台灣的,舉日本的
日本311海嘯,核能幅射四溢,

本來,日本的輻射量安全標準的上限是每人每年1毫西弗
海嘯一來,日本政府無力疏散受害民眾,於4月19日宣布「輻射量安全標準的上限是每人每年20毫西弗」

311前是1毫西弗,過了一個月變成20毫西弗。

是的,日本政府的確是「依法行政」,人民一下子增強了廿倍的抵抗力,個個都是無敵鐵金鋼....在短短一個月內練成的。

全世界的政府都是「依法行政」的,台灣當然也是。

「法律」是給人民「守」的,不是用來給政府「依」的。


說真的,您誤解了法律的用途,即使是專制政權像各個朝代也都有法律的。

政府是會違法的,因為政府不是一個活生生的人,所以需要有人(公務員)代表他去執行政策,也正是因為是有活生生的人去執行,說不定這些人(公務員)就會貪污、循私、舞弊等不法行為而損害了國家或人民的權益,這些人(公務員)的違法就是政府違法,此時就要究責法辦。如果有徒刑(刑事責任),如前所述政府不是一個活生生的人,無法關進牢裡,該關的就是那個公務員;如果要賠錢(民事責任),國家先賠,再轉而向該公務員求償。

日本的輻射量安全標準改變並不是天皇或首相等官員說改就改的,一定是有法律的授權。

如果法不週延,或是根本就是惡法,那就得透過立法或修法程序進行,這也就是我一直強調的,否則我們討論了老半天,氣得快半死,不過是像一窩商量給貓掛鈴噹的老鼠而已。

法與時轉則治,治與世宜則有功。
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

其實什麼大道理小道理,古人早就全說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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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 windows 是台灣最多人用的 OS

IE 還有分「版本」,遇過那種 IE only 是 only 很徹底的

IE "6" only !神奇吧

XP 如果有升級 IE
或者 WIN7(初始就是 IE 8) 的,都要望而興歎了...

IE 不允許"多種版本"同時存在,也不允許"降級"
所以如果升級了,或者初始版本就比較高
那遇到 IE "6" only 的網站,可就完全沒轍了


所以呢?

遇到 IE "6" Only 的政府單位網站,要民眾去翻出10年前的 XP 光碟,用 VirtualBox 虛擬一套?

****************************************************

聽說 IE "9" 之後,微軟有意要偏向 W3C(因為 HTML5 + CSS3 的關係),所以 IE only 相容性大打折扣。

有些 IE 7、8 可以看的網站,在 IE 9 會有問題

下一代 WIN8 剛灌好就是 IE "10"
那如果以後新電腦買來就是 WIN8, IE only 的網站豈不全掛了 XD


這個就是自婊啊,M$ 的東西向來都是如此,歷史明證、屢試不爽,所以才說不要太執著於 M$ 的東西,一改版以前的全部白學。

學寫網頁,學正統的(國際標準的、自由開放規格的)比較好,不要學那種旁門左道的,很沒保障。

2012/3/30 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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